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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金監總局:規範保險銷售前售中售後行為

經濟通新聞 2023-09-28 14:52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8日北京專電》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

  保險銷售前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為訂立保險合同創造環境、準備條件、招攬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

  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並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

  保險銷售中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與特定相對人為訂立保險合同就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行為。

  三是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保險銷售後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履行基於保險合同訂立而產生的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等附隨義務的行為。

  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表示,保險銷售前行為與保險銷售中行為區分的關鍵點是:保險銷售行為的相對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險銷售行為是否已進入就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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