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京專電》中證監修訂上市公司回購規則,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
經濟通新聞 2023-12-18 09:30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8日北京專電》中證監12月15日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證監稱,現行規則對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實施的便利度不夠,新規能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回應公司訴求。
新規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禁止回購的窗口期。根據此前的規定,上市公司在年報、中報、季報、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不得進行集中競價回購;而修訂後的規則,取消了前述業績敏感期前十個交易日的限制。
此外,此前的規則規定,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不得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而修訂後的規則將收盤前半小時的限制取消,僅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禁止回購,增加了可回購時段。
*實施回購的基本條件放寬至「上市滿六個月」*
修訂後的規則對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基本條件也有所放寬,此前的要求是「上市滿一年」,現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在觸發「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條件上,新規
則放寬至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20%,而此前是30%;同時還新增了一條觸發條件,即收盤價低於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
不過,新規也有較之以往更完善的幾處修訂。此前的規則要求,在可能對本公司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也不能競價回購;而修訂後的規則,將對股票衍生品種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日也考慮進來。
此次修訂還進一步明確了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對回購違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近期,中證監對「回購爽約」的上市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等行政監管措施。「後續,我會還將強化監管執法,對於相關主體利用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堅決予以打擊。」中證監在修訂說明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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