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議員關注潛逃半年才設限太寬鬆,政府稱會重新考慮
經濟通新聞 2024-03-12 09:10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工作,會上討論「指明有關潛逃者」條文。《條例草案》規定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
多名議員質疑時限的必要性,指過往有許多潛逃者離港後「唱衰香港」,認為無必要「綁住自己」,等滿6個月才指定該人為潛逃者。
*原意讓潛逃人士有機會主動投案*
鄧炳強回應指,會謹慎再檢視相關條文,又指6個月時限屬風險評估,立法原意是希望讓潛逃人士有機會返港自動投案,亦可給予機會讓他們回港主動投案,以免面臨被取消護照、充公資金和取消專業資格等後果;但同時要讓他們明白潛逃要付出代價。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補充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都已列明若潛逃者半年內未有返港,就可向法庭申請沒收令,充公相關犯罪得益。(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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