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3款
內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辦理。
(一)停止受理轉交換之事由:辦理股東常會作業事宜。
(其他事項敘明:)
(二)停止受理轉交換登記起訖日期:113年03月29日至113年05月27日止。
(三)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13年03月29日)之前一營業日前(113年03月27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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