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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貪腐》國家煙草局前副局長何澤華受賄逾9.4億,被判死緩

經濟通新聞 2024-05-29 17:31


  《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今日在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對何澤華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情指,1998年至2023年,何澤華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安徽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安徽中煙工業公司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職級晉升、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3億餘元。

  2014年至2016年,何澤華在離職後利用原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煙草業務承攬、銀行攬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7萬餘元。

 


*部分受賄未遂,主動交代部分犯罪事實,逃過一死*

 

  法院認為,何澤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並

予數罪並罰。鑑於何澤華部分受賄為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70歲的何澤華在退休近九年後,於去年1月被中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受查,同年7月被開除黨籍和取消享受的待遇,並被正式逮捕,11月被提起公訴,今年3月案件一審開庭。中紀委國家監委去年7月的通報提到,何澤華私慾膨脹,貪婪成性,長期違規經商辦企業攫取鉅額經濟利益,退休後仍利用原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公器私用,將手中的公權力和煙草資源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等。(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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