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頂: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29 17:58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29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
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具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員工為限
,認股基準日授權董事長決議。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
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
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
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發行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每單位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實際可
認購數量分年分批認購,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100%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缺失達累計大過三次並開除者,公司有權就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2)轉任關係企業:
若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認股權人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
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核定其認
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
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B.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
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
年內行使之。
(5)一般死亡: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B.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
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
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發生增加時(即辦理私募、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
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
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
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
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
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
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
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
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
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每股時價)。
A.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B.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
積轉增資)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
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
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
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
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依所訂時間期限
事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本公司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
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
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3)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
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
事會,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
改時亦同。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為爭
取發行之時效,得授權董事長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
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
露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將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之規定辦理。
(2)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
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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