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再加3類別
經濟通新聞 2024-06-21 12:42
《經濟通通訊社21日專訊》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經公眾諮詢後,再調整部分修例建議,包括在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加入3個新類別,以及為非永久性填海項目加入最多7年的總時限等。發展局會在下周三(26日)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因應收到的意見敲定法例修訂,並於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
*下周三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
發展局去年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所有海港內大型填海將繼續受「不可填海推定」(推頂)和「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門檻約束,並訂明機制規定什麼情況下才可推翻「推定」
,包括引入新的法定程序讓公眾就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提出意見,以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公眾意見後決定項目是否符合測試以推翻「推定」。
發展局指,經公眾諮詢後,建議把3個新類別加入原先擬議的海港改善工程清單,分別為斜道;作船隻維修用途的吊架、吊機及停放地;以及消浪裝置。財政司司長會就海港改善工程的填海是否獲豁免作出決定,其中一個條件是填海相關的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
*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時限最長7+1*
局方建議明文訂明財政司司長在豁免機制下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進行擬議填海是否合乎公眾利益,以及整體考慮擬議填海及先前已獲批豁免的其他填海之間的關係(以決定豁免擬議填海是否合理。
至於非永久性填海工程,當局建議把每項合資格獲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不論該項目的期數為何的總時限收緊至最多7年,並建議在上述的時限之外,容許填海倡議人可因應工程困難,
向財政司司長申請延長時限一次,以不超過一年為限。而面積上限方面,當局建議非永久性填海的相關面積不得超過3公頃。(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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