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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技嘉:公告本公司113年度海外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7-16 23:21


第51款


公司代號:2376


公司名稱:技嘉

發言日期:2024/07/16

發言時間:23:21:11

發言人:劉文忠

1.事實發生日:113/07/16

2.公司名稱: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度海外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48764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

公告事項:

一、海外公司債發行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本次發行總額:美金30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或為美金200,000元的整數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預定發行日期:113年7月23日

二、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債券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

使轉換權外,發行公司應於到期日,按本債券面額加計

年利率0.875% (按半年計算)之收益率,以美金將本債券

贖回。到期贖回金額將按訂價日決定之新台幣美金匯率

(訂為1美金兌換新台幣32.61元,下稱「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

以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

換算為美金償還。

到期日:118年7月23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1)發行公司名稱: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技嘉」或「發行公司」或「本公司」)。

(2)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

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a)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

得分別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當日,要求發行公司依本債

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0.87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

算基礎所得之金額(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

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b) 若技嘉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

要求發行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c) 若發行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

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

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d)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

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發行公

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債。

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

額按賣回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

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3)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a) 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3年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如發行

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匯率換

算為美元),連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如遇除權或

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

採用之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

贖回金額(定義於後)乘以當時轉換價格(以固定匯率換算為

美元)再除以本債券面額後所得之總數130%時,發行公司得

以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份本債券。

(b)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

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

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c) 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

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

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

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

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提前贖回金額」係指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875%

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

金額按贖回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

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4)轉換規定:

(a) 轉換標的

技嘉新發行之普通股(以下簡稱「普通股」)。

(b) 轉換期間

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

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不

含發行日),至(1)到期日前1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

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5個營業日止,依相關法令及

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之

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i) 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包括於技嘉股東常

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ii) 若技嘉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技

嘉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iii) 如技嘉辦理減資者,自技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

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iv) 如技嘉辦理變更面額者,自技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

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v) 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

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c)轉換價格

本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358.87元。

(轉換價格所用之固定匯率為美金:新台幣=1:32.61)。

(d)轉換普通股股數

轉換時,以本債券發行面額乘以固定匯率,再除以轉換日

當時的每股轉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

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其餘數將以美金現金支付,計算

美金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e)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債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據市場反稀釋慣例調

整之。相關價格調整應按本公司債公開說明書及/或受託

契約之規定及公式定之。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支應海外購料之資金需求。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發行後轉

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如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

釋比率約為4.11%(不含GDR),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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