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投資動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杜珠聯 香港資深商務融資併購律師、香港女律師協會會長 2024-07-22 15:00
香港政府推出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以嶄新角度吸引海外人士於香港落戶發展。香港的投資環境蓬勃多元化,高淨值投資者大可考慮。
CIES 對申請人符合計畫的財務資產和投資要求,申請人亦須要持續遵守投資規定和維持投資組合規定。
申請要求
- 申請人身分:年滿 18 歲, 並為外籍人士,在外國獲得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僑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或在颱灣的中國公民。
- 凈資產要求:為申請之日前兩年內擁有的凈資產或凈權益的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幣(或者等價外幣),且必須是該凈資產或凈權益的絕對收益人。
申請人投資承諾
申請人必須承諾投放至少 2700 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及 / 或非住宅房地產。獲許金融資產包括:
1)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香港聯交所”)並以港元或人民幣進行交易;
2) 債務證券
(ii) 以港幣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額擔保的固定或浮動利率工具及可轉換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外匯基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債券按揭證券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香港機場管理局及其他公司或香港聯交所上市掛牌的上市公司。
3) 存款證明
香港法例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幣 / 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明在申請人 / 參賽者取得時其(剩餘到期期限不少於 12 個月),但上限為 300 萬港元。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a)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認可的基金;
b) 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
c) 證監會推出的與投資有關的保險人壽計劃;
d) 根據香港證券法例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6) 根據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 (“LPF”)的 所有權權益。
申請人必須遵守的投資管理規定,包括:
獲許金融資產必須存於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帳戶,即以下其中一種機構:
-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
- 根據《証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獲髮牌進行第 1 或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 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獲準經營附表 1 第 2 部所指類別 C 業務的保險人。
申請人最多隻可維持三個帳戶,而該三個帳戶必須由以上金融中介機構(應屬不同類別)管理。
獲許金融資産的帳戶必須以申請人的名義開立。
私人 LPF 及私人 OFC 的總投資額上限為 1,000 萬港元。
7) 香港的非住宅房地產(包括辦公室、商業樓宇、零售樓宇和工廠等未竣工物業,不包括部分用於住宅用途的土地和多用途房地產),上限為 1000 萬港元。申請人必須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持有非住宅房地産:
以本人名義擁有;
由其名下的獨資企業擁有;或
由其擔任唯一股東的公司擁有。
至於投資的另外 300 萬元, 應投放於 “創投計劃”,投資新的與香港有聯繫的投資項目,以支持創新科技產業和其他有利於香港經濟長遠發 展的戰略性產業的發展。投入 “創投計劃” 的 300 萬港元將受鎖定限製。為此,該 300 萬港元必須以現金存入其委任的其中一名金融中介人開立的指定賬戶。
維持投資組合的要求和資產價值變動
申請人必須將其獲許投資資產存入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管理的指定賬戶中。賬戶隻能進行獲許投資資產交易。另外:
在香港逗留期間,不得減少承諾的投資。
若投資資產的市值跌至凈值 3,000 萬港元以下,即使出現全部損失,申請人也無須補足投資價值。
即使獲許投資資產市值昇至超過 3000 萬港元,申請人亦不得提取投資資產的任何增值部分,但 贖回非住宅房地產未償還按揭貸款的金額、剩餘股權及直接來自獲許投資資產的現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 除外。
其它關注點
申請人必須有能力維持自己和受養人生計及住所,無需依賴來自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的收入。
申請人如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並符合香港入境條例其他規定,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獲批準,則可自由處置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資金配置定向考慮
有意做不同資金配置,利用不同投資計劃提供的優惠,不妨考慮利用 CIES 提供的更寬廣的獲許投資資產範圍(例如非住宅房地產、在香港注冊的零售基金及私人基金),並將投資基金納入 CIES 獲許投資資產範圍 ,利用香港法規的健全,法律和各種專業的人才輩出,在香港發展金融、資產和財富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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