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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8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6/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大陸工程)以其持有

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未付為由,先位

聲明請求本公司應各自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9,291,33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另以備位聲明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前開所述之特別股

股息共計98,582,67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6日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該判決,遂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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