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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25 14:54


第53款


公司代號:3666


公司名稱:光耀

發言日期:2024/09/25

發言時間:14:54:47

發言人:何秉海

1.事實發生日:113/09/25

2.公司名稱: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3年9月25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110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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