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凡:公告本公司私募國內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定價及其他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0-17 17:3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17
2.公司債名稱:浪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國內第三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3億元。
4.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依據委任銀行保證契約約定。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3.賣回條件:無。
14.買回條件:
(1)本私募轉換公司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2月14日)起至發行期間
屆滿前四十日止(116年10月04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
價格若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
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
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
本債券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
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債券
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本私募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2)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2月14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
十日(116年10月04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
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權人,則以
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
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
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
得落入本私募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3)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同意債券收回者,或請
求本公司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
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4)本公司應於收回基準日(不含)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收回本私募轉換公司債。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113/10/17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轉換價格30.68元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約為11.17%。
計算公式=1-[普通股己發行並流通在外股數/(普通股己發行並流通在外股數+轉換
公司債可轉換之股數)]。
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11.17
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洽定之應募人,其資格尚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或法人」之規定。
(2)後續相關應辦理及其他未盡事宜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3)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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