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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均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1-01 15:57


第35款


公司代號:6640


公司名稱:均華

發言日期:2024/11/01

發言時間:15:57:20

發言人:石敦智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99,871,95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1/04~114/01/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72.00~1,32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3年11月01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均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

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本公司有相當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

意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及顧問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

員工、兼職員工及顧問,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

準認定之。

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全職及非全職,

定義如下: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

支領薪資者。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

需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

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

後,送呈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

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

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

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

事項,始得辦理。

第七條之一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

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有關員工認購本公司買回股份施行細節,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辦理。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員工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

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

消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2024年11月01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3年11月01日第六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1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均華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

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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