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積: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1-07 16:0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0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2 月27 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函釋規定),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以作為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並造冊後,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
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
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
年,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
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最高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協定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被指派或轉任至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
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或收回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受讓他公司股份、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增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
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
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
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5.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
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
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
位提出。
2.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
放棄其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
4.普通股股票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執行認購之新股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依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簽約及保密規定
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認股權人經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後,應遵守
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
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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