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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人大發言人:港澳應自行制定法律 維護國家安全

鉅亨網新聞中心


香港文匯網援引中國網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7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回應港媒提問時表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香港有線電視台記者提問指,國家安全法裡面第11條、第40條都首次有香港的出現,想問一下為什麼要把香港納入到國家安全法,因為香港會就國家安全及時自行立法。在什麼情況下國家安全法能夠適用於香港。如果有香港人在香港違反了國家安全法,他進來大陸境內,國家是否可以追究他的責任。國家安全法裡談到有關一些活動的利益,如果違反國家安全法,比如香港有一些集會、遊行,如果那些活動是收受了外國的資金,是否就代表他違反了國家安全法?


鄭淑娜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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