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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建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更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15 16:56


第35款


公司代號:2421


公司名稱:建準

發言日期:2025/04/15

發言時間:16:56:01

發言人:李為仁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91,137,13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1~114/06/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6.55~145.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最近三年內未有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於114年4月10日董事會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

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貢獻、表現傑出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

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且於員工認購基準日或繳

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工貢獻度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或

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

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

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考慮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7.6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此次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本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擬修正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及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第四條及

第五條條文,前述辦法將提請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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