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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原相: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3227


公司名稱:原相

發言日期:2025/04/15

發言時間:17:44:53

發言人:羅美煒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2,200,000股

4.既得條件: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任職,且達成董事會要求之績效

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1年:25%

任職屆滿2年:50%

任職屆滿3年:25%

(2)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良”者,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未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如經董事

長同意者,得全部或部份發放或遞延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

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

服務年資、職等、個人表現、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具有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

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

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與生產

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2,200,000股,

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403,326仟元(以民國

114年4月14日收盤價新臺幣189.0元擬制估算)。如以民國115年5月1日發行計算,

暫估民國115年~118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57,773仟元、168,053仟元,

66,528仟元及10,97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30日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數(即149,231,900股)計算,

暫估民國115年~118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1.057元、

1.126元、0.446元及0.07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機構

保管或委託保管銀行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如下: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

執行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信託契約或保管銀行暨代理人契約書約定,

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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