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傳媒拍攝禁地受警告,鄧炳強︰守衛可命任何人離開禁地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日前有傳媒查詢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指明的禁地採訪、拍攝事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會議及其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指明人員」(包括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任何人如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
若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但若是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
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有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當時現場的判斷,要求市民離開該處。(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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