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3天連假我能放幾天?若出勤有加班費嗎?勞動部算給你看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勞動部表示,「端午節」(114 年 5 月 31 日)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114)年端午節為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若勞雇雙方約定於 114 年 5 月 30 日補假,會形成 3 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台幣 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 ÷30 日 ÷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出勤 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5 月 30 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 元 ×8 小時=1,200 元。
二、5 月 31 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 元 ×2 小時 ×4/3+150 元 ×6 小時 ×5/3=1,900 元。
三、6 月 1 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勞動部再次強調,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114 年端午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 1955 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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