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4年6月17日股東常會決議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69,429,150元,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新台幣1.05元。二、謹訂104年7月22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並自104年8月5日起開始發放,以支票或匯款方式委由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為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匯費及郵資及支票處理費由股東自行負擔。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