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買隱形眼鏡需處方箋 40年舊規定了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7 17:15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台北市衛生局昨宣布將嚴格落實「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規定後,不少近視族才驚覺,國內竟有這麼一條法規存在!衛福部食藥署今(17)天表示,該規定已存在40年,目前國內核准的1700多種醫療器材中,也只有購買隱形眼鏡一項需要處方箋,配戴一般有框眼鏡反倒不受限。
台北市衛生局是在昨天主動與業者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決定開始嚴格落實「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規定,否則將依違反消保法規定,開罰違規業者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這不是新規定!食藥署醫粧組副組長朱玉如表示,民國64年迄今,衛生機關就3次發函、公告「購買隱形眼鏡,需經醫師處方」,只是民眾似乎普遍認知不足,事實上,不管長戴型、日拋或彩色放大片,通通需要處方箋才能購買。
不過食藥署坦言,過去從未將其列為專案稽查項目之一,40年來有沒有開罰過?朱玉如說,未接獲有衛生局通報,但相信地方平常都有在查。
朱玉如說,醫療器材依風險程度,由低至高分為1、2、3級,OK繃、棉花棒、一般眼鏡等屬於第1級,像心臟支架屬最高風險的第3級,隱形眼鏡則列為第2、3級,且隱形眼鏡也是目前核准1700多種醫療器材中,唯一一項需有處方箋的醫療器材。
朱玉如強調,隱形眼鏡與角膜緊密接觸,配戴一旦不慎,可能受傷、感染甚至造成失明,且不容易復原,尤其隱形眼鏡使用族群以年輕人為大宗,樂見各地方衛生局落實取締相關規定,食藥署也不排除會列入往後專案稽查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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