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陽: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7/1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7月16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6年9月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
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
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
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規定,修訂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
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6年9月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
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
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
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
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發
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
辦法」修訂後,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債權人得於公告日後30日向
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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