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本公司收受仁寶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判決之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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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4/07/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3日,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本公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25號仲裁判斷。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15日作成103
年度仲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仁寶公司之訴,並由仁寶公司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仁寶公司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公司於104/7/23收受仁寶公司之民事上訴狀。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法律顧問處理本件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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