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
《通知》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覆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納入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不含清算行)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各類人民幣資金融入和
融出業務(不包括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業務),支持規範發展。
二是明確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與境內同業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要求相銜接。
三是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對於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x風險管理因子x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對於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x風險管理因子x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為0.06,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為1。
中國人民銀行適時調整相關參數,參數調整可針對部分或全部銀行進行。境內外資銀行資本普遍不高,為發揮其開展國際結算業務的優勢,支持人民幣跨境使用,外資銀行淨融出餘額上限可選擇與其一級資本淨額(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相掛勾,取孰高值。
*農村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量較小,相關風險管理能力不強*
四是支持境內銀行順應市場需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通知》明確展業銀行應具備較強的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由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歸口管理,
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境內主要銀行進行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對其他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進行管理。
五是適用機構範圍。《通知》適用對象為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考慮到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涉外業務量較小,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風險管理能力普遍不強,宜立足主業、服務「三農」,《通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存量業務自然到期。(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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