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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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9/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五條條文部分節錄如下:
第五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二、發行股份的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
,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予之總數內,依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狀
況所評核之績效結果,以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適用於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
(營業收入、稅後淨利具體由董事長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公司績效條件未
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任職分別屆滿一年、
二年及三年之期限,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個人績效
指標條件需達考核等級三(含)以上;考核等級低於三者,則視為未達既
得條件。
2.給與日通知書上所載之股數,將分三年既得,員工應於既得日仍在職,屆時未
在職者,在職年限之既得條件視為未達成。
(1)於給與日起屆滿一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40%。
(2)於給與日起屆滿二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3)於給與日起屆滿三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4)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千股為單位(例: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7,000股,則符合既得條件者第一年可受領2,000股,第二年2,000股
,第三年3,000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件之處理
1.自給與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退休、解僱、資遣、死亡(但因受職業災害致
死亡者除外)、或辦理留職停薪者,其之前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第一年至第三年內之任一年度、未達本條第三項
既得條件之規定者,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吸引及留任公司專業人才並配合公司未來運營發展,修訂第五條內容,業已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
(2)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五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二、發行股份的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及
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予之總數內,依個人
績效指標達成狀況所評核之績效結果,以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適用於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
(營業收入、稅後淨利具體由董事長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公司績效條件未
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任職分別屆滿0.5年、
1.5年及2.5年之期限,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個人績效
指標條件需達考核等級三(含)以上;考核等級低於三者,則視為未達既得
條件。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通知書上所載之股數,將分2.5年既得,員工應於既得日
仍在職,屆時未在職者,在職年限之既得條件視為未達成。
(1)於獲配日起屆滿0.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2)於獲配日起屆滿1.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3)於獲配日起屆滿2.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40%。
(4)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千股為單位(例: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7,000股,則符合既得條件者第0.5年可受領2,000股,第1.5年2,000股
,第2.5年3,000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件之處理
1.自獲配日起算2.5年內自願離職、退休、解僱、資遣、死亡(但因受職業災害致
死亡者除外)、或辦理留職停薪者,其之前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期滿第0.5年至第2.5年內之任一年度、未達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規定
者,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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