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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奇美電子九十五年度發行第一次及第二次私募普通股共1,05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本公司於99年3月合併奇美電子,按奇美電子原有普通股股份每股2.05股換發本公司普通股1股之比例發行新股,前述私募普通股換發為本公司私募普通股514,634,146股,加計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56,295,41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62,954,150元,總計570,929,56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5,709,295,610元,本次補辦公開發行乙案,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2904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補辦公開發行之普通股經洽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104年8月7日起正式上市買賣。
三、補辦公開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上市普通股相同。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依主管機關規定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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