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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軒郁: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6703


公司名稱:軒郁

發言日期:2025/11/12

發言時間:19:21:06

發言人:陳慧玲

1.事實發生日:114/11/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6/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部分條文,業已提報民國114年8月12日董事

會追認。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一一四年度第一次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五條部分條文。

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3年,期間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以下略)

修訂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4年,期間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以下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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