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隨著Web3行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創業者、從業者、投資人湧入Web3領域,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湧現。但是,在924通知等國內政策的高壓之下,Web3、虛擬貨幣若涉及金融交易活動,則始終在中國大陸地區作為監管灰區存在。所以,大部分項目方都將主體設立在海外,以規避國內法律風險。
在實際營運中,Web3項目往往牽涉鏈上資產管理權限、私鑰保管、資金流向安排、收益分配機制等關鍵環節。一旦團隊成員之間對於資金處理、權限執行或商業決策產生分歧,問題就可能從內部管理爭議,逐步演變為涉嫌刑事層面的指控,例如是否存在不當占有項目資產、濫用權限,或利用資訊優勢獲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當Web3行業里產生的糾紛涉及刑事犯罪時:
對於項目方(控告人)而言: 是否可以向中國大陸公安機關提起刑事控告? 報案是否會因為項目本身具有「虛擬貨幣或鏈上金融屬性」而被反向追責?
對於被控告方(可能的侵權人)而言: 面對來自項目方的刑事指控,如何判斷指控是否成立? 哪些證據可能成為定案關鍵?哪些部分存在辯護突破空間?
本文從程序法與證據規則的角度,梳理Web3項目方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刑事控告時,可能面臨的報案主體、被害單位認定、管轄權與證據合法性等核心問題,供相關當事人在決策前進行評估與準備,以降低後續處理的不確定性。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作為控告人,如果想要在中國大陸地區提起刑事控告,追究侵權人的責任,首先需要確定一個前提:侵權人在中國大陸。如果侵權人在中國香港或者海外,那麼即便國內公安立案了,大機率也就沒有後續了。至於原因,可以看此文《在國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中國公安能跨國抓人嗎?》,本文不再贅述。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割韭菜的海外Web3項目,國內用戶即便報案也無濟於事,因為這些人通常都在海外。
那麼在此前提之下,我們開始進入正題。對於控告方而言,首先會面對的是下面這幾個問題:
需要提交哪些報案材料?向哪裡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如果去公安報案,公安機關是否會認定我方從事非法業務,反而對我方立案調查?
1
誰有資格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對於Web3項目方而言,如果涉及到項目人員收受交易方商業回扣、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項目資金的,或者項目資金被詐騙、盜竊等情形的,作為被害單位,由哪個主體來報案?需要根據Web3項目方有無在國內設立實體公司,分情況討論。
一般情況下,Web3平台營運者往往會將 項目主體設立在中國香港、新加坡、開曼等地,但同時,考慮到人力成本,便於溝通管理等方面的因素,會在國內招募員工。
對於規模比較大的平台,如虛擬貨幣交易所等,較為常見的是與國內第三方公司合作,由國內第三方外包公司與員工簽署勞動合約並繳納社保,但也有不少Web3項目方是由實控人或者實控人指示第三人自行設立公司,並以該公司作為主體僱傭員工並繳納社保,發放工資。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合適的報案主體,就成為了能否立案的關鍵。
如果實際是註冊在海外的Web3項目方遭受損失,能否以國內主體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參照傳統刑事案件,若外資企業為被害單位,且其在國內設有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的,那麼,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可以與外資企業共同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所以,若Web3平台能夠證明其在國內設立的公司與自身存在一定關聯性的,那麼國內公司應當可以共同作為被害單位的主體,提出控告。
但在許多Web3項目中,項目主體雖設立在海外,卻僅通過第三方人力外包公司與國內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此時便會出現一個現實問題:合作公司是否能夠作為「被害單位」提起控告?
從法律關係上看,第三方外包公司通常不直接參與項目資金管理,也不享有涉案資產的支配與收益權,因此其主體資格往往難以被認定為被害單位。若由其名義報案,可能會面臨被質疑缺乏直接損失或權利基礎的風險。
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以合作公司作為報案主體、由其工作人員代為提交材料的情形。這類做法在某些案件中確實能夠推動案件進入偵查程序,但同時也為辯護方提供了圍繞「報案主體與實際利益主體是否一致」進行抗辯的突破口。
對於Web3項目方而言,還需要面對另一個關鍵問題:平台本身能否在中國法律框架下被認定為「被害單位」。
某些Web3業務模式,例如鏈上預測市場、衍生品交易、鏈上代幣流動性撮合等,在部分國家與地區已具有清晰的監管定位。但在中國大陸,由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被納入「重點防範與審慎監管範圍」,司法機關在認定平台是否具備「合法權益」時,往往會從兩個層面考量:
主體資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在境內具備合規經營資格);
所涉業務內容是否屬於國內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領域。
因此,如果平台的核心業務在中國大陸屬於禁止性經營範圍,則其作為「被害單位」的法律基礎會受到限制,相應的控告路徑也會隨之變得複雜。
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Web3業務均無法獲得被害人地位。如果平台的業務性質本身並未觸及國內明確禁止的領域,且能夠證明存在實際損害事實與資產權益聯繫,則仍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被害單位。
2
報案會否反向引發Web3項目方自身風險?
這是項目方在考慮刑事控告時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
鑒於國內924通知等政策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如果項目方報案,需要對項目本身的合法性做出評估,否則,不僅難以被視為能夠被我國法律所認可的「被害單位」,更有甚者,還會波及自身刑事風險。
但非法金融活動並非等同於刑事犯罪,或者說特定的刑事罪名,業務的風險性大小仍需要結合是否面向中國大陸用戶開展業務,是否吸收國內用戶資金等綜合評定。
也正因為許多項目方對這一點存在不確定性,一些人會利用項目方對「國內風險」的顧慮,以「曝光」「維權」「舉報」為由實施敲詐勒索。
例如曾有報導提及[i],2023年10月16日,Negentropy Capital創始人BillyWen在X平台上表示,去年其基金參與投資一個Web3項目被所謂的維權團伙敲詐,後向深圳龍崗警方報案並立案,嫌疑人伍某某涉嫌勒索敲詐五萬usdt(合計三十餘萬元),伍某某表示他是經由一名叫BitRun的推特大V教唆並由其提供炮製的虛假維權材料通過網路實施敲詐勒索,法院將於近期審理宣判該案。
可見,即便在審慎監管的背景下,並非所有項目方都處於維權無門的境地。只要能夠明確自身權益基礎,並對業務合法性風險進行前置評估,仍有可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
3
去哪裡的公安機關報案?——管轄權的確定
去哪裡的公安機關報案,案件歸哪裡的公安機關管轄?對於報案人來說,如果這個問題如果沒有先確定好就貿然報案,可能會出現:
公安機關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
不同地區公安機關之間相互轉接、推諉
即便立案,後續也可能被辯護方以「管轄不當」提出異議,影響案件走向
因此,明確管轄權是決定維權路徑是否可行的第一步。
我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中,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例外。但同時,還有關於例如網路犯罪等特殊情形的管轄規定。
根據屬地管轄的基本規定,Web3項目方如控告刑事案件,至少犯罪地需要在我國境內。那麼如何理解犯罪地呢?在涉及鏈上資產、權限管理和跨區人員協作的Web3場景中,犯罪地並不僅限於線下地點,而是包括以下任一發生地:
項目資金或數字資產 被轉移、控制 的地點
私鑰、帳戶權限 被操作的地點
資產損失 最終呈現 的地點
犯罪所得 被取得、藏匿或使用 的地點
換句話說:鏈上的操作最終都會在現實世界中落到某個節點,無論是人、設備還是資金流轉,這些「落地點」本身就構成了國內司法當中地域管轄可能觸及的範圍。
對於如盜竊、詐騙類刑事罪名,一般是向盜竊、詐騙行為實施地,轉款(幣)、收款(幣)地公安刑偵部門提起控告。
對於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罪名,如果Web3項目方在國內有分支機構,則可以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安經偵部門報案,但對於國內沒有分支機構的Web3項目方,可以選擇向實際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經偵部門報案。
4
域外證據與鏈上取證,是否需要公證認證?
Web3項目的業務運行、帳戶體系、資產管理和溝通協作往往都發生在境外服務器、鏈上系統或跨境溝通工具中,因此在提起刑事控告時,常常會面臨一個現實問題:
這些證據在國內是否能夠直接使用?是否必須完成公證認證?
根據刑訴法規定,若Web3項目方針對所提起控告的涉案事實,收集了相關資料,包括委託相關代理人(如員工、律師等)的委託手續,需要進行公證認證,涉及外國語言文字的,還應當附中文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年3月1日,法釋〔2021〕1號)。
第七十七條 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隨案移送有關材料來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情況的說明。經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範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但我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 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涉及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從實踐中來看,我國司法機關在處理域外證據時,核心的審查標準是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非形式上的「一刀切」。公證認證是確保域外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式,但並非唯一方式。並且,即便是經過公證認證手續的證據材料,對於證據的證明內容是否採納,仍需法院聽取抗辯雙方意見經庭審質證後進行審查判斷。
另外,Web3刑事案件往往會涉及電子數據,作為辯護律師,會更重視電子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關聯性這四個核心維度發表辯護意見,旨在排除非法證據或削弱其證明力。
5
寫在最後
從實踐中看,受924通知等政策影響,司法機關對於Web3項目整體上會採取較為審慎、偏保守的態度。
再加之,大部分Web3項目主體設立在境外,在國內往往缺乏實體存在,這使得報案主體認定、被害單位資格、業務屬性評價等問題本身就具有一定爭議。因此,項目方在遭遇侵害後,若希望通過國內刑事程序實現維權,確實需要面對更多前置判斷和程序成本。
但這並不意味著Web3領域處於法律的真空地帶。
例如,火幣員工因竊取用戶私鑰被認定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並被判刑,本文所提及的伍某某因敲詐勒索案被立案偵查等情況,都說明當行為本身越過刑法規制的邊界時,司法機關仍然會介入並啟動相應程序。
換言之,是否觸犯法律,關鍵在行為本身,而非行業標籤。類似案件的出現,本身已足夠讓從業者意識到風險所在。
[i] Negentropy Capital披露曾被推特大V BitRun教唆的Web3項目「維權團伙」敲詐_騰訊新聞
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推薦閱讀
多個真實案例,看清Web3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司法現狀
Web3求職 | 如何抓住行業機遇,又能防範法律風險?
新型涉賭案件的辯護:金融創新的刑法邊界與法律本質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暢行幣圈交易全攻略,專家駐群實戰交流
▌立即加入鉅亨買幣實戰交流 LINE 社群(點此入群)
不管是新手發問,還是老手交流,只要你想參與加密貨幣現貨交易、合約跟單、合約網格、量化交易、理財產品的投資,都歡迎入群討論學習!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