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立法院今 (30) 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包含第 29 條、第 66 條及第 69 條,包括勞保紓困貸款者的權益保障、政府每年撥補勞保基金及最後支付責任。對此,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感謝立法院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核心在於將政府撥補及最後支付責任法制化,藉此穩定勞保基金流量,展現政府確保勞保制度能長久運作的承諾,讓被保險人權益獲得更具體的法律保障。
本次修法針對勞工權益與基金健全提出三大重點。首先是強化勞保紓困貸款者的權益保障,為緩解勞工短期經濟壓力,新規定允許申請紓困貸款者開立專戶存入貸款本金,且該專戶存款不得被扣押、供擔保、抵銷或強制執行。此外,為確保基金債權,修法也定明勞保保險費及滯納金排除其他法律有關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的規定,維持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其次,修法明確化政府每年撥補勞保基金的依據。考量到撥補有助於穩定基金流量,條文中明定政府撥補金額與其他財源挹注為基金來源,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若發生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以支應給付支出時,政府也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確保財務調度靈活性。
最後,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正式入法,並納入定期檢討財務機制。為避免突發性財務危機,修法定明勞保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建立至少每 3 年定期檢討財務的機制。
勞動部強調,勞保制度施行已超過 70 年,是台灣重要的社會安全網,未來將積極爭取不低於過去年度的撥補金額,並透過多元投資增加收入,保障千萬勞工的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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