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華化: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1727


公司名稱:中華化

發言日期:2026/03/11

發言時間:15:37:02

發言人:干凱恩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

4.既得條件:

1.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任職,且達成董事會要求之績效

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任職屆滿 1 年:30%

任職屆滿 2 年:30%

任職屆滿 3 年:40%

(2)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至以千股為單位

(3)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80”者,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未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如經董事

長同意者,得全部或部份發放或遞延之。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信託契約,或違

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勞動契約、保密契約、公司治理守則、誠信經營守則

、道德行為準則、資訊安全規則、競業禁止約定及工作規則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

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發行辦法

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

從屬公司全職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為限。

(2) 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A. 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B. 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者(高價值貢獻者)。

(3) 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

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員工身分者(含董事及經理人)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查通過。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促公司業務持續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15年度擬提股東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1,000,000股,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暫以假設每股新台幣40元估算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

新台幣40,000仟元。該筆既得期間115年至118年每年可能費用化分別約為

新台幣6,667仟元、13,333仟元、13,333仟元及6,66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預計115年實際流通在外股數128,019,559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總數之比率約為0.78%。以所訂既得期間及實際流通在外

股數計算,115、116、117、118年度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0.05元、

0.10元、0.10元、0.0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

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依相關法令規定以員工名義交付

信託機構保管或委託保管銀行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

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選舉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

,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依約執行之。

(二) 除前項因受信託機構或保管銀行保管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

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二) 員工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

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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