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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力銘: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公司代號:3593


公司名稱:力銘

發言日期:2026/03/11

發言時間:18:09:23

發言人:黃文慶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之員工為限(控制或從屬公司定義

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認股基準日授權董

事長決議。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依職稱、職等、服務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之分配標準,經董事長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核定,惟獲配認股權之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上限,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60-9條規定如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

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

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本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每股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就實際可認購數量分

年分批認購,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期間 比例

------------------ -----------------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100%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缺

失達累計大過三次並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轉任關係企業:

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認股

權人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B.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一般死亡: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B.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

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發生增加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

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

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

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

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

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

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

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

A.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B.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得依本辦

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依所訂時間期限事前

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

權利。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3)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公司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上限,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60-9條規定如下: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2)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露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將

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

(3)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本公司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應主管機關要求

修正,為爭取發行之時效,得授權董事長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

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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