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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5/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2/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3年度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五、認股條件(四)2.條文如下: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為提升員工退休後行使認股權之彈性,延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行使期間,並相應調整得行使認股權時間,修訂後內容如下: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年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符合行使條件之日起一
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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