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揭露一起補稅案例,民眾 A 君於 115 年將價值 600 萬元的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除被要求補徵 35.6 萬元的贈與稅額外,還面臨裁處罰鍰。國稅局強調,變更保單要保人本質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償移轉,在法律定義上即為贈與行為。納稅義務人應在保單變更日後 30 日內,針對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當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的部分主動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增加額外的財務負擔與處罰。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他人允受後生效的行為。實務上,許多父母在投保初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指定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隨著子女成年或具備經濟能力,父母常會將要保人名義變更為子女,認為這僅是單純的行政更名或權利交接。然而,從稅務角度來看,保單變更日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即代表該權利的經濟價值,一旦完成更名,便形同將該筆資產無償贈與給子女,必須依法課徵贈與稅。
以北區國稅局此次公布的案例為例,A 君於 110 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原本由本人擔任要保人。他在 115 年 1 月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女兒 B 君,由於 A 君主觀認為這只是保單內容的變動,不涉及現金提領或支付,因此並未向所轄國稅局進行贈與稅申報。國稅局後續查核發現,該保單在變更日之價值準備金已達新台幣 600 萬元,遠超過 115 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的標準。計算後,國稅局除了要求補繳 35.6 萬元的稅款,更因其未盡申報義務,併同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廣大保戶,在規劃家庭資產移轉或保單內容異動時,務必先行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在當下的價值準備金。若資產價值超過年度免稅額,請務必在契約變更後的 30 天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程序。
為了鼓勵民眾自首補正,稅法也設有配套措施,若原要保人在未經他人檢舉、且稅捐稽徵機關尚未展開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需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民眾若對保單贈與申報有任何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確保資產傳承過程合法且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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