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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電子購物憑證將成維權證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8 15:03


法制晚報訊(記者 張鑫)今后網購族購物時,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內容一定要保存好,發生消費爭議時,它們極有可能成為有效證據。這是記者上午從市工商局召開的北京市落實《關於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動員大會上了解到的。

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在動員大會上介紹了《關於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記者了解到,該《指導意見》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指導意見》以“誰銷售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經營者為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同時,擴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綜合購物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場、超市、攤位較多的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網絡交易平台、電視購物平台均為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

所謂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一方面是指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自行設立專門的資金用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遵循當場、即時化解消費糾紛的原則,快速和解消費爭議。

另一方面,則是指商場、市場和平台經營者與場所內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消費者投訴賠償先付協議(條款),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賠付,以及因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

商場、市場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此外,賠償先付的範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引起商品或服務價值損失;違約金;售后或安裝等帶來的損失;結算價格高於標價等。

據北京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陸原介紹,此次指導意見還擴大了消費維權的證據範圍。此前,只有購物票據能作為證據,今后消費者在會員制經營單位消費或者通過銀聯卡刷卡消費,會員記錄和刷卡記錄均可以作為消費爭議有效證據。

此外,消費者網上購物,網絡平台的購買記錄、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絡平台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另外,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或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消費者的合法要求。

根據相關法規,經營者存在行政部門已經認定不合格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商家卻拖延超過15日等行為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指導意見不具備強制性,但是鼓勵和引導企業執行落實,但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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