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凌嘉科:(補充)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3644


公司名稱:凌嘉科

發言日期:2026/06/12

發言時間:19:28:15

發言人:洪鏗評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債權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中院漢115司執七字第85488號

4.事實發生日:115/06/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關於債權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未確定之二審判決聲請假執行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案號:中院漢115司執七字第85488號),其相關

訴訟背景、雙方本訴與反訴之判決結果及詳細事件原委,請逕行參閱本公司於民國

115年6月8日所發布之重大訊息公告。

(2)本公司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接獲前開同一執行文號衍生之相關函文,其執行

範圍涵蓋本公司之不動產等資產保全程序。

(3)惟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15年6月8日當天,依法將反擔保金新臺幣37,699,547

元全額提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115年度存字第737號),免為假執行之

法律效力已全面發生,本公司之金融機構存款、動產及不動產等各項資產權益均確

保無虞。本公司亦已於同日向民事執行處依法遞狀聲請撤銷前開相關執行命令,以

加速各金融機構帳戶之解凍與相關資產保全程序之塗銷登記,故本案後續因同一個

執行文號所衍生的程序性函文與通知,對本公司整體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且本公司已於第一時間依法足額提供反擔保金提存並聲請免

為假執行,前開執行命令對本公司之日常財務、業務運作及核心營運不致產生重大

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已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2)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討對策,以維護本公司之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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