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大利多!債券ETF免徵證交稅再延10年 主動式ETF也納入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 1.行政院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延長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被動式債券ETF停徵證交稅10年至125年12月31日
- 2.自116年1月1日起,主動式債券ETF首度納入停徵證交稅範圍,並刪除被動式債券ETF投資標的限制
- 3.卓榮泰稱修法可活絡台灣債券市場、提升資產管理動能,助推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目標
行政院今(1)日正式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決定將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被動式債券ETF停徵證交稅期限延長10年至125年12月31日,同時首度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範圍,預計將有效活絡台灣債券市場,提升資產管理業務動能,進一步實現「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目標。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政府自99年起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並於106年將被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範圍。該項政策實施至今成效相當良好,成功協助企業順利籌措資金,並深化資本市場發展。考量現行租稅優惠即將屆期,為延續市場熱度並維持政策穩定性,決定延長停徵期限10年。
卓榮泰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不僅延長現有優惠,更配合金融市場發展趨勢,自116年1月1日起將主動式債券ETF受益憑證同步納入停徵證交稅範圍。此舉將能大幅提升整體資產管理業務動能,為資本市場注入全新資金活水,兼顧租稅公平並帶動整體稅收成長。
行政院會通過後,該修正草案將立即送請立法院審議。卓榮泰指示財政部會同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進行溝通協調,爭取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利市場政策"無縫“對接,保障投資人權益。
本次《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法重點包含三大層面:第一,延長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被動式債券ETF停徵證券交易稅10年至125年12月31日;第二,將主動式債券ETF受益憑證納入停徵範圍,停徵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止;第三,刪除被動式債券ETF投資標的限制之相關規定,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控管,給予市場更具彈性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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