紘康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8 18:47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自股東會決議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自
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
要求之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者,於各該年度可分別既得之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既得30%
屆滿二年:既得30%
屆滿三年:既得40%
(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或
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自發放日起算三年內離職、解雇、資遣、退休、非因職業災害死亡,其之前獲配尚
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3)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之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4)於既得期間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並通知
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辦理收回轉帳作業。
(5)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
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6)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於
離職時全數既得。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
時,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自死亡日
起一年內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獲配員工及
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授權董事會決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並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管理幹部和員工的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5年
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1,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43,800仟元(以105/03/08董
事會開會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新臺幣43.8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5年~108年
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6,570仟元、15,330仟元、16,062仟元及5,846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05年~108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
0.239元、0.557元、0.584元及0.21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
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屬中華民國籍者,
員工應於獲配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為其他國籍者
,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
(三)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能參與配股與配息。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處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
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
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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