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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相關規定辦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一億五千萬股限額內辦理私募,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低於下列參考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實際之訂價日暨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與定價 日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本公司近日以來之收盤價,致使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面額,依現行法令規定 及前述訂價方式,且私募發行之股份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等因素,本次私募價格 若低於面額,係屬合理。 3.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上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 營運狀況以盈餘、資本公積或不排除以減資方式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具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公司 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除依證交法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 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交法相關規 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始得提出申請上市交易。 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 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所需事宜。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 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常會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 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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