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解約資訊不清 7天鑑賞期可延為4個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08 14:19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事後糾紛也不少,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消費者如果遇到企業經營者不提供聯絡資訊時,可依消保法主張7天鑑賞期應從資訊提供後的次日起才開始計算,而且消費者的交易解除權從收到商品後的4個月才會消滅,也就是此時的鑑賞期不是七天,而是四個月。(李書璇報導)
網路購物糾紛多,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近日連續接獲多起消費者打電話詢問表示,依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天鑑賞期,但很多業者都沒有留下聯絡方式,無從解約退貨的話要如何處理?對此法制局表示,從105年1月1日起,對於消保法上「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的特種交易,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則 7天解除權(鑑賞期)應該從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的次日起算;如果業者不願提供解約資訊,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服務)後,還要再經過4個月才消滅。
消保官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因為網路有無遠弗屆及身分隱匿的特性,倘若企業經營者惡意使用假資料欺瞞消費者時,縱然消費者依法可主張於7天鑑賞期內解除契約,但因企業經營者身分不詳,無論是消費者採取行政申訴或提起司法訴訟,恐怕都會因為公文書無法送達,導致無法有效進行救濟程序。因此,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網路購物時仍應慎選合法有商譽的企業經營者,切莫向資訊揭露不明的店家或個人交易,導致財產上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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