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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市無額度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4 17:32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央行14日發布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業務流程及常見問題解答。其中,對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備案制管理,境外央行類機構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外匯市場所兌換人民幣資金須落地於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兌換的人民幣可匯出境外。

附:


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常見問題解答

(2016 年 4 月 14 日更新)

問題 1:在人民銀行開立的原有用於債券交易的資金賬戶是否可以用於通過商業銀行代理的外匯交易清算。

答:不可。在人民銀行開立的用於債券交易的資金賬戶是專用資金賬戶,專門用於與債券交易相關的資金結算。外匯交易清算涉及相關的清算責任,商業銀行若為外匯交易的代理機構,應為境外機構開立相關賬戶用於清算,以保證權責一致。

問題 2:境外央行投資債券市場,在已選央行代理模式下,若增加商業銀行代理,托管的債券如何從人民銀行代理的托管賬戶中轉入商業銀行代理的托管賬戶中?未來如何實現債券在不同賬戶之間的劃轉?

答: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可同時選擇人民銀行代理和商業銀行代理,如需將其持有的債券在不同托管賬戶之間進行劃轉,可采取非交易過戶的方式。

問題 3:在商業銀行代理進入外匯市場模式下,要求備案手續和會員資格申請手續由境外央行類機構自主辦理,商業銀行不可代辦,請予以解釋。

答:此要求是從真實性角度考慮,確保境外央行的申請是出於自身意願。境外央行類機構的相關材料應由其自身遞交,在首次與外匯交易中心建立起直接聯系後,後續手續可授權代理機構代辦。

問題 4:境外央行在中介機構開戶時所簽協議為制式協議,可能與境外央行相關規定存在沖突,能否采取協商模式或簽訂補充條款來滿足不同需求嗎?

答:目前,中介機構提供的開戶協議等文本已征求過所有市場成員的意見,並報主管部門同意,是國內市場成熟的標准范本。標准制式的協議文本效率較高,對所有市場參與者公平。對於境外央行類機構提出的特殊需求,可與中介機構協商以補充條款等形式予以明確。

問題 5:請問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格式與語言要求是什麼?

答: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使用 ISO20022 報文格式,支持中、英文等多種語言,采用 Unicode 字符集、UTF-8 編碼方式。

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流程.pdf

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外匯市場業務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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