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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建議自愿除牌首域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本基金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謹此宣布,待香港聯交所批準後,本基金將於香港聯交所除牌(「除牌」)。本基金除牌預計於2014年2月6日(「除牌日」)進行。本基金除牌的決定乃基於基金單位持有人通常透過基金經理認購及贖回基金單位,而並非通過香港聯交所二級市場買賣。此外,監於本基金維持上市地位涉及的成本,基金經理決定本基金從香港聯交所除牌符合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預計本基金於香港聯交所的最後交易日為2014年2月5日(「最後交易日」)。於最後交易日後,基金單位將不再於香港聯交所買賣。
通常,透過基金服務供應商買賣單位在各方面不同於在香港聯交所買賣單位。
例如,買賣單位只能在交易日(按基金發售檔案所披露)而非持續地在香港聯交所的交易時段內進行。此外,單位通常按資產凈值(或基金發售檔案披露的發行/贖回價)透過服務供應商發行或贖回,並須繳納基金發售檔案所規定的如認購及贖回費用。另一方面,單位按市場價格於香港聯交所進行買賣,須繳納交易費/徵費。盡管如此,預期上述差異將不會對本基金或基金單位持有人有任何實際意義,因目前並無基金單位持有人於香港聯交所買賣其基金單位。合資格投資者* 證監會的認可不等於推薦或認許本基金,亦不保證本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該認可並不代表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也不代表認許本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可繼續根據本基金的基金說明書透過基金經理認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因此,除牌不會對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交易安排有任何實質影響。
此外,預期除牌不會對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有任何負面影響。除牌後,基金單位持有人於本基金的投資將保持不變。此外,目前持有基金單位的安排概無變動,基金單位持有人將繼續由相同金融中介人作為代名人持有或直接由相關基金單位持有人或透過基金單位持有人自有的托管人持有(視情況而定)。因此,除牌將不會對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單位或基金單位持有安排有任何實質影響。
基金經理擬於建議除牌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章維持證監會對本基金的認可*。本基金將持續受限於該認可,惟本基金的基金單位將繼續在香港僅向合資格投資者提呈發售。
基金經理將繼續根據證監會、信托契據及本基金的基金說明書適用規定管理本基金。待監管部門批準後,本基金可落實於除牌後本基金的進一步變動(如:修訂信托契據以落實本基金的若干變動(如買賣及價格安排的變動)),在此情況下,將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另行發布通知,繼而更新本基金的相關檔案(如信托契據及/或基金說明書)。
於除牌日期或之前單位持有人可能采取之行動
1.贖回直至除牌日 – 不同意建議除牌的基金單位持有人可於除牌日前贖回彼等的基金單位。相關贖回要求須於最後交易日,即2014年2月5日(除牌日前一個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五時正送達基金經理以便於除牌前使贖回生效。按照慣例,基金經理將不會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就贖回任何基金單位徵收贖回費。贖回所得款項將按照基金發售檔案所載規定支付。
2.於除牌日後繼續投資本基金 – 擬於除牌日後繼續投資本基金的基金單位持有人無須采取任何行動。如上述「本基金建議自愿除牌」一節所載,除牌將不會影響本基金的認購/贖回安排或現有基金單位的持有方式。
請留意基金單位並未獲納入港交所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
下圖顯示投資者可采取之行動:
(略)
除牌的後果
如上節「本基金建議自愿除牌」所述,預計除牌將不會對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買賣或基金單位持有安排造成重大影響。於除牌後,合資格投資者可繼續根據基金說明書透過基金經理認購或贖回基金單位。此外,現有基金持有安排將不會改變,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基金單位將繼續由同一金融中介機構作為代名人持有或直接由相關基金單位持有人或透過基金單位持有人自身托管人持有(視情況而定)。
預計除牌將不會對本基金或其基金單位持有人造成任何不利稅務後果。此外,本基金或其基金單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及成本將不會因除牌而有任何變動,惟本基金將不再承擔維持本基金上市地位相關費用及成本,如應付香港交易所的年費。倘基金單位持有人有任何疑問,請向獨立稅務顧問諮詢意見。
成本
本基金因除牌程式涉及的成本將由基金經理承擔。
進一步查詢
基金單位持有人可決定:
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贖回彼等的基金單位:
相關贖回要求須於最後交易日,即2014年2月5日(除牌前的最後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五時正送達基金經理以便於除牌前使贖回生效。
繼續投資本基金:-
無須采取任何行動。
除牌日
2014年2月6日
通知期:
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2月5日
最後交易日
2014年2月5日
倘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閣下應透過基金經理的投資者服務熱線(+852 2846 7566)或傳真(+852 2868 4742)聯絡我們或聯絡閣下的投資顧問。
基金經理對本檔案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就基金經理深知及確信(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如是),本檔案所載的資料乃符合事實,且並無遺漏任何可能影響該等資料含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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