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核銷標準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江蘇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的通知稱,財政部印發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新聞稿稱,金融企業對於單戶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以下的,經追索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而此前規定為500萬元標準。
金融企業對單戶貸款餘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一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個人經營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
此外,如果借款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兩年,銀行仍未收回資金,則銀行也可以核銷這類不良貸款,之前的規定是銀行必須等三年才能進行核銷。
通知指,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同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監督,和管理,每年累計檢查覆蓋面原則上不低於金融企業當年核銷呆賬金額的20%。(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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