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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2/24
2.發生緣由:
本公司10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3年02月21日截止,經查尚有部分
員工及原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再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催告繳款期間自103年02月24日
至103年03月24日。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如有認股意願,敬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洽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暨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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