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明泰二)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11月15日)起至
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5年9月4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
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
「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
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
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
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
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
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
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
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二、
截至103年1月15日止,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為84,000仟元,低於原發行總面額
之10%,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訂定103年2月
13日至103年3月14日為本債券收回期間,並以103年3月14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債券持有人未於前述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
時之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8.2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
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本債券亦將於103年3月
17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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