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本公司與宋健民間「Joint Venture Agreement」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期終止再次補充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1/28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宋健民
3.與公司關係:宋健民曾為本公司技術顧問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85/10/28-102/10/28。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宋健民就「JV增補條款」
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甲方擁有該等智慧財產權三分之二
之權利利益及價值」之JV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有所爭執,目前
正進行相關訴訟中,同時本公司並止付對宋健民應付的權利金
及薪資以抵償本公司對其求償之金額。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雙方須依本合作案合約進行權利、
義務之清算,部分權利金之支付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
務並無重大影響。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合約屆期終止。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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