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炮轟證監會:你們的專業性讓人質疑(圖)
鉅亨網新聞中心
庭審實錄: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案庭審
=楊劍波訴求=
楊劍波狀告證監會 稱光大錯單交易不屬內幕資訊‖請求撤銷終身禁入決定
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告證監會案開庭 律師提三點質疑
=證監會回應=
證監會六大證據認定烏龍屬內幕交易 楊劍波否認
證監會:對楊劍波處罰證據確鑿 程式錯誤期間應拒絕交易
=爭議焦點=
庭審四大焦點:激辯內幕資訊認定 關鍵證人未到庭
楊劍波質疑:處罰金額為何未寫入本案焦點‖獲利7000萬存爭議
=庭審現場=
法院打斷證監會對烏龍指1萬元舉例 全場大笑
楊劍波在庭審現場(資料圖)
4月3日上午,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公開庭審。原告、被告雙方就錯單資訊披露時間、光大證券(行情,問診)在烏龍指事件的角色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論辯。
庭審中,證監會方表示對於光大事件的獲利認定並非按照交割來確認,而是采用了其當時的賬面盈利來確認。院方問詢證監會方,按照賬面盈利來確認事件盈利在事前是否有依據,證監會方明確說明沒有相關依據。
就此,楊建波說,此次證監會的專業性令人質疑,把套利說成套保,用賬面浮盈來認定盈利。
楊劍波還強調,此次案件所涉及的專業內容在中國真正了解的屈指可數,不超過10個人;而證監會此次辦案人員因為不了解業務而做出的處罰覺得商榷。
證監會六大證據認定烏龍屬內幕交易 楊劍波否認
被告commit實體部分證據有六組:
一、內幕資訊形成證據,包括對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有關說明、交易電子證據、司法鑒定所檢驗報告書、2013年8月16日大盤走勢圖、媒體報導。原告對於真實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錯單交易資訊屬於內幕資訊。
二、證明內幕資訊披露過程的證據,包括上交所資訊披露平臺過程、光大證券公告審批表、上交所關於光大證券的監管工作函、董事會檔案說明、通訊記錄、董事會秘書詢問筆錄、原告對於該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董事會秘書詢問筆錄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三、證明被訴決定認定內幕資訊知悉過程的證據,包括光大證券成員分工通知,相關人員入職檔案,會議紀要、詢問筆錄、通訊記錄、錄音、視頻監控錄像。原告對於該組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會議紀要不能證明被告證明目的,反而可以證明決策形成過程與原告無關。
四、內幕交易相關情況的證據,包括成交明細、交易報告、交易數據、統計結果情況表、電子郵件、資金憑證、資金指定情況、相關詢問筆錄,原告對於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光大證券當日實行的交易行為是內幕交易。
[NT:PAGE=$]五、證明就本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履行職務情況的證據,包括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通話記錄、電話錄音光盤。原告對張宏詢問筆錄、陳述內容真實性不予認可,對關於原告等人電話錄音光盤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可以證明在交易時上海證監局已經知道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對其他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
六、光大證券修改交易程式的證據,包括對光大證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內部相關制度規定,被告認為該組證據不是被訴決定直接證據,用以證明光大證券內部管理情況,原告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該組證據可以證明本案的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內部問題。
庭審四大焦點:激辯內幕資訊認定 關鍵證人未到庭
原被告辯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點:
1.信批時間
證監會方認為烏龍指事件其官方微博信批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2點22分,楊劍波方認為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點之前,理由是多家網媒進行了報導。
就此爭論焦點,證監會方認為信批不能靠媒體猜測,但就證監會官微是否是信批渠道問題,並未給出直接回答。
2.中性規則
楊劍波方認為,在事件當天下午做空股指對沖是中性對沖,自己執行的是崗位職責,對沖是根據管理層的決定實施的。證監會則認為,任何交易規則不能對抗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執行中性規則時候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構成內幕交易。
3.是否為獲利
楊劍波方認為,當天平倉行為是為了對沖而非為了獲利當日光大獲利平倉了部分股指空頭,楊的解釋是當時是嚴格根據錯單頭寸來對沖,平倉部分是平掉多出的對沖部分。楊劍波補充說,這恰恰說明下午的開空是為了對沖,而非為了獲利。
4.內幕資訊認定
楊劍波方認可被告意見,光大證券(行情,問診)具有雙重身份,光大證券是股票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錯單資訊是光大證券內幕資訊,所以光大公司應當披露,但是作為機構投資者是股票買賣人,其交易資訊不屬於內幕資訊,所有交易人的資訊都不是證券法規定的內幕資訊,交易資訊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內幕資訊規定。
證監會方則表示對於光大事件的獲利認定並非按照交割來確認,而是采用了其當時的賬面盈利來確認。證監會方還舉例說明,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
庭審中,楊劍波還稱之前曾給證監會內部專門講解了自己部門的業務模式,還受到了證監會的好評,此次事件證監會的專業性令人質疑。證監會則認為無論是執行何種操作規則,都必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法院打斷證監會對烏龍指1萬元舉例 全場大笑
4月3日上午,光大烏龍指案主角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公開庭審。原告、被告雙方就錯單資訊披露時間、光大證券(行情,問診)在烏龍指事件的角色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論辯。
庭審中,楊劍波方陳述稱,錯單后對沖,是對交易對市場的負責。證監會方舉例說明,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法院打斷證監會舉例,這個舉例不相關。全場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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