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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台灣米外銷偏重中國大陸一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澄清,近年政府積極輔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米及多方拓展海外市場,並未偏重大陸市場。
農糧署也說,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台灣米標章,依商標法證明標章的規定,標章權人應負管理之責,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託行使公權力適用問題。
農糧署表示,國產米品質優良,但生產成本較高,稻米價格較國際市場價格為高,在價格不具競爭優勢下,拓展外銷市場較為不易。至於民國97年國產米外銷數量達33,855公噸一節,經查該年國際糧食供應緊絀,導致稻米價格上漲,台灣米始有機會大量外銷,後續每年出口量平均約2千~3千餘公噸。
農糧署指出,國產米輸往大陸方面,在經歷2年與陸方諮商談判,陸方於101年6月16日發布允許台灣稻米輸往大陸公告(2012年第89號公告),成功打開外銷大陸市場。
為輔導業者外銷稻米符合大陸公告要求,並引導業者朝「高品質、高價位」策略,拓展大陸外銷市場,農委會於102年6月27日修正發布「台灣稻米輸往大陸地區出口管理規範」,該管理規範所定品質條件係為維護台灣米品質形象,由所訂品質規格,並依立約雙方約定以公證公司檢驗報告為準,報導所述外銷中國大陸米由農糧署親自派員抽檢並非事實。
農糧署強調,『台灣米標章』屬於商標法中的證明標章,非屬強制性法律應標示部分,並未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與義務。使用標章是由具參與意願的業者自行提出申請。為管理標章使用,農糧署訂定「台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以協助消費者辨識外食米飯、米食料理的原料米來源,其與依「糧食管理法」執行市售米抽檢及管理檢驗,具不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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