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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本公司接獲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來函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案號:102年仲聲(和)字第2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5/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

陳稱其與本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1日簽訂股東特別協議,

並依該股東特別協議向本公司主張,請求本公司購買其參與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映公司」)98年度私募案件所認購之華映公司股票,

仁寶公司並於102年3月29日,依該股東特別協議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

(下稱「本仲裁事件」),請求本公司支付新台幣(下同)7,790,450,000元

(依仁寶公司最末份書狀所載金額),購買其所持有之華映公司私募股份。

4.處理過程:本公司業於103年5月12日收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3仲業字第1030814號

函通知,本仲裁事件之仲裁判斷主文(不含仲裁判斷理由)認為:

本公司應如下述分三期以總計2,118,607,432元向仁寶公司購買華映私募股份;

第一期374,274,704股共718,607,432元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一個月給付;

第二期364,583,334股共700,000,000元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第四個月給付

;第三期364,583,333股共700,000,000元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第七個月

給付,並於各期給付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仁寶公司應於本公司支付股款時同時給付本公司上述股份;仁寶公司其餘之請求駁回;

仁寶公司應負擔仲裁費用三分之二,其餘由本公司負擔。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表示將於近日內寄送仲裁判斷書予本公司。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應無損失,但影響金額尚待本公司請會計師進一步評估。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待收到仲裁判斷書後,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

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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