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涉貪】稱終止馬灣公園計劃 劉吳惠蘭﹕新地虛張聲勢兼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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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鴻基地產(00016-HK)聯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聯等人涉貪案,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前常任秘書長劉吳惠蘭出庭作供。今日控方主要就劉吳惠蘭曾處理西九項目及馬灣項目,進行提問。劉吳惠蘭指出,在2005年8月曾與郭炳江等商討有關馬灣水陸交通比例,要求政府作出放寬,並向政府表示會有機會放棄馬灣公園。當時她認為新地只屬虛張聲勢及威脅政府。
劉吳惠蘭進一步指出,縱使當時雙方不提及在馬灣的40個旅遊巴泊位,馬灣公園項目仍會進行。她又確認政府與新地在1996年簽署框架協議時,新地因安置原有村民等原因,所以與政府換地時,可以額外獲得3.2公頃土地,惟當時政府並無就換地安排向外公布。
當時身兼西九評審委員會主席的劉吳惠蘭又指出,所有西九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均須要申報利益,並且要確保資料保密,因為相關會觸及項目的財務等敏感資料。她又表示在討論西九項目時,不察覺許仕仁有申報利益。
在庭上劉吳惠蘭接受控方提問時,確認曾於05年10月28日就政府西九項目加入額外條件,向時任新地副主席的郭炳江發信。
同時在劉吳惠蘭亦在信上寫下,向政府官員指出郭炳江問及的問題,是與300億元基金是否要提早支付有關。同時亦向該名官員表示,若有任何問題,郭炳江須要以書面形式向局方提出,局方亦會透過書面式形作回應。同時局方會將有關問題及答案,轉發予其他2間發展商,以至公平。
主控官向劉吳惠蘭問及,其後郭炳江是否再次向其致函時,劉吳惠蘭表示有;可是當法官麥機智再追問劉吳惠蘭是否收到有關信件時,劉吳惠蘭則表示不記得。
劉吳惠蘭在庭上亦指出,政務司司長在05年10月7日向外宣布,就西九項目加入新條件,並請建議書已入圍的發展商,在06年2月前發表意見。
當時政府對已commit建議書並入圍的發展商,就西九項目加入了3項額外條件,包括要成立金額達300億元的基金,讓西九發展區內的文化及藝術得以營運,同時指出整個西九項目的地積比率為1.81倍,以及須要從項目的商業及住宅部份用地,規劃出50%作公開競投,惟建議書獲入圍的發展商,是不得參與。當時政府是希望有更多發展商可以參與該項目。
劉吳惠蘭承認,若任何條件作出修改,將會影響項目的財務情況。同時指出發展商截至06年1月及2月時,並無就額外條件,向政府作出正面回覆。同時指出政務司司長已向外宣布,最少要獲得兩間發展商的回覆,否則該項目會重新開始。
在庭上主控官亦向劉吳惠蘭談及,有關300億元基金的規模是如何釐定時,劉吳惠蘭指出是康文署參考旗下類近的文化設施作估算。至於將不少於50%的商住建築面積規劃出來的比例是如何釐定,劉吳惠蘭則指出或許仕自己想出,或是與時任特首的曾蔭權商討,或是行政會議的結論。
主控官問及單一發展商模式是否常用時,劉吳惠蘭在庭上亦指出,雖然單一發展商模式較具創意,但是公眾對西九項目擬採用單一發展商模式,是持有反對意見,並且表現對官商勾結的憂慮。當時政務司司長在西九項目督導委員會的主席簡布中,亦談及以獨立機構監察西九文化及藝術設施發展。她指出政務司司長是在05年7月舉行的非正式會議上,有提出過相關建議,並要求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就有關議題作出建議。當時亦有官員指出,單一發展商模式是無法延續。
在06年2月,政府於便箋上指出,加入額外條件並非是商業考慮,而是為了回應對公眾對單一發展模式的關注。劉吳惠蘭指出,加入了有關條件場後,發展商未必有足夠財力就注資作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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