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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小麗律師公開征集南紡股份虛假陳述股民索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南紡股份(600250,股吧)造假一案被近期的一則行政處罰公告揭開了蓋子,處罰公告披露的南紡股份虛增利潤一案可謂觸目驚心,中國證監會認定南紡股份自2006年起連續5年虛增利潤,實際公司在2006年-2010年間連續五年虧損卻用造假的手法虛構為盈利,每年虛構的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127%—5590%不等,五年累計虛增利潤的總金額超過3.4億元,而中國證監會對南紡股份開出的行政處罰罰單僅僅是50萬元罰款。在公眾對上市公司造假成本太低的一片呼聲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認為,其實行政處罰不能替代民事賠償,證監會處罰只是公司的違規成本之一,受損的股票投資者有權利向造假者主動索賠。投資者的索賠權利就在自己手里,只有自己主動行使民事權利才有機會獲得賠償。股民參與索賠的意義不僅僅是保護自己,也是在遏制股市造假。

就南紡股份600250而言,臧小麗律師認為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是:在2007.3.31-2012.3.26期間買入南紡股份股票,並且在2012.3.27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向律師提供以下資料:買賣南紡股份股票的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經證券公司營業部蓋章)、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賬戶卡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聯系電話手機地址及郵箱。收到上述資料后,律師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並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準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附一:南紡股份虛假陳述索賠案律師聯系方式

律師:臧小麗

電話:010-57128755

手機:136 9153 1620

郵箱:343733997@qq.com

網站:股東維權網

網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單位名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76號大成國際中心c座6層

郵編:100124

附二:《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250 證券簡稱:南紡股份 編號:臨 2014-20 號

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南紡股份”)於 2012年3月 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2012調查通字1234 號),並於2014年5月1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42號),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

1、南紡股份2006年虛構利潤

南紡股份 2006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為 2,440.50 萬元(南紡股份在 2007年年度報告中將其調整為 1,902.44 萬元)。經查,南紡股份虛構利潤 3,109.15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南紡股份 2006 年利潤為-668.65 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127.39%。

2、南紡股份2007年虛構利潤

南紡股份200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為 2,792.74萬元。經查,南紡股份虛構利潤4,223.33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南紡股份 2007年利潤為-1,430.59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 151.22%。

3、南紡股份2008年虛構利潤

南紡股份200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為 1,579.36萬元。經查,南紡股份虛構利潤 15,199.83 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南紡股份 2008 年利潤為-13,620.47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 962.40%。

4、南紡股份2009年虛構利潤

南紡股份2009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為 1,582.78萬元。經查,南紡股份虛構利潤6,053.18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南紡股份 2009年利潤為-4,470.40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 382.43%。

5、南紡股份2010年虛構利潤

南紡股份 2010 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為-104.89 萬元。經查,南紡股份虛構利潤5,864.12萬元。扣除虛構的利潤,南紡股份 2009年利潤為-5,969.01萬元。虛構利潤占其披露利潤的 5,590.73%。

二、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南紡股份虛構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南紡股份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1、給予南紡股份警告,並處以 50萬元罰款。

2、給予單曉鐘警告,並處以 30萬元罰款。

3、給予丁杰、劉盛寧警告,並分別處以 20萬元罰款。

4、給予楊京城、韓勇、趙萬龍警告,並分別處以 5萬元罰款。

5、給予郭素強、汪純夫、徐康寧、楊忠、王開田、邱斌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胡海鴿、周發亮、陳山、王躍堂、黃偉中的責任已過行政處罰時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再行政處罰。

2012 年以來,公司自查自糾,主動整改,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並已在2011年年度報告中進行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對2010年度以及以前年度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公司通過多種方式規範經營,加強內部管理,維護公司穩定,並於2012年度實現扭虧為盈,順利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將不斷加強資訊披露管理,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和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南京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5月17日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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